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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,提升进口机动车辆通关效能,推进我国汽车产业持续健全发展,海关总署决定在上海海关发展《货物进口证明书(汽车、摩托车)》(以下简称《证明书》)和《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》(以下简称《随车单》)“两证合一”鼎新试点。现就有关事项布告如下:
一、自上海海关申报进口的汽车、摩托车,对原依照海关总署布告2015年第34号(关于《货物进口证明书》有关屎的布告)、《进口汽车检验治理法子》(原国度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号颁布,凭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、240号批改)等有关划定必要别离签发《证明书》和《随车单》的,在进口车辆办结放行手续并经检验合格后,试点签发“两证合一”的《证明书》。
二、收货人应自进口汽车、摩托车放行并经检验合格后三年内向海关提出签发新版《证明书》申请。
三、进口非中规车的,应在报关单“规格型号”中申报原销售主张国车版、型(如“原欧规”“原美规”“原加规”“原中东规”等)。
四、收货人申请仅需原单一《证明书》或《随车单》的进口汽车、摩托车,依照原治理划定解决签发手续。
五、海关总署布告2015年第34号中与本布告不一致的,以本布告为准。
本布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。
以上内容起源于海关总署官网,我司作为产业供给链的物流整合服务商,可以为汽车及零配件行业提供定造化供给链解决规划。如您必要进出口汽车的国际物流服务,迎接联系我司征询报价,征询热线0510-66622538。